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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封差一天,房产保全被“破功”

2020-05-24 10:18:19 来源: 阅读:

  随着网络拍卖房产处置力度加强,案外人对拍卖房产提出异议、主张权利情况增多。近日,张某发现离婚时已分割但未过户的房产,被当作前夫的财产涉诉查封,故向上海普陀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被法院查封的案涉房屋已由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其所有,足以排除法院的执行,要求解除查封。

案情发展进程

  2005年

  2月8日,张某与曹某协议离婚,民政局存档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但双方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11年

  曹某因做生意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被判令向武汉某公司承担偿付货款20余万元的担保还款责任,法院依武汉某公司申请查封了曹某和张某共同所有的房屋,查封期限为2011年8月9日至2013年8月8日。

  查封后,上海普陀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某公司书面告知应于查封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法院书面申请续封,否则查封期限届满后不再续封、续冻,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

  因曹某与张某共同共有的案涉房屋为按揭贷款购买,仍设定有银行抵押,故法院不具备拍卖等处置条件而未能处置。

  2012年

  4月9日,因曹某迟迟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诉至法院,经调解确定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当日送达双方,即已生效。

  2013年

  8月8日,查封到期因武汉某公司未向法院申请房屋续封,该查封失效。

  8月9日,法院再次查封案涉房屋。

  案情分析及法律效果

  (一)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时登记的权利人为张某和曹某共同共有,如果案涉房屋及时续封,则一直作为共有财产,处于连续查封状态,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查封期限依旧从2011年8月9日起算。在此情况下,即便张某于2012年4月9日取得的民事调解书,也不能排除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法院将不能支持张某的异议请求。

  (二)如果案涉房屋未及时续封,在查封期限届满后重新查封的,查封期限从第二次查封之日也即2013年8月9日起重新起算。但此时,张某已于2012年4月9日取得民事调解书,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一人,不再是张某与曹某的共有财产。这一事实足以排除法院将案涉房屋作为曹某财产的保全措施,张某的异议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查明及裁判依据

上海普陀法院执裁庭法官对该案进行线上听证

  上海普陀法院审理认为,系争房屋第二次查封应不属于第一次查封的续封。在第二次查封前,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该房屋归案外人张某所有。案外人张某主张系争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已被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归其所有,排除执行的异议事实成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执行风险警示

  法院在第一次查封后已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查封期限及申请续封事项的,原则上不再主动依职权采取续封措施。因申请执行人未及时申请续封,会导致查封效力消灭,此时法院可根据案情需要,对已超出查封期限的财产进行第二次查封,查封期限重新起算。如在本案中武汉某公司,因未及时申请续封,导致丧失本可以通过对查封案涉房屋的处置获得清偿的机会。申请执行人为了使债权能够兑现,自身需密切关注查封期限,及时主张权利,切不可大意。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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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第三款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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