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们收到赔偿款了。”日前,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支持起诉下,交通事故伤残者在20年后再次获得赔偿。
2001年8月23日,20多岁的华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董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华某重伤(伤残一级)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责任认定,华某、董某负同等责任。
华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2002年2月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董某赔偿华某之后20年的伤残补助费共计19万余元。董某根据协议当即凑钱将赔偿金交付给了华某。
20年过去了,华某仍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全靠妻子24小时护理照顾。面对生活的重压,妻子抱着一丝希望于2022年9月来到上虞区检察院,就再次向董某主张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申请支持起诉。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侵权行为虽发生在2001年,且原调解中确定的是伤残补助费,但在调解协议及调解书中未载明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全部了结,也未对20年届满后护理费用及残疾赔偿问题作出约定。
鉴于该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在20年后仍持续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院遂作出支持华某起诉的决定。
为保障华某及其家属尽快拿到赔偿款,上虞区检察院协同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及律师等多方共同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消除矛盾分歧。
日前,在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的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董某当场将14万元赔偿款打入华某妻子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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