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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临漳:万丰建材城改住宅的背后另有隐情

2020-07-03 12:44:18 来源:方圆法制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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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漳万丰建材城项目已被建成了四个住宅小区,江泉富力城、江泉富贵苑、养老公寓、润河花园等四项目,其背后的用地性质已经发生变化。

  近日本报接到来自河北临漳县的部分村民反映,他们在反映中说临漳县在北孔村通过招商引资来了一个建材城项目,到目前经过十多年的变迁发展,该项目已不是最初的建材城了,而由一个建材城蜕变成了三个住宅项目,现在部分房产已对外出售。在此过程的背后,因征地还发生过开发商雇佣社会闲杂人员与部分村民斗殴的事情,造成一人不治去世。更让村民不能接受的就是当初的建材城项目,是如何与县相关部门相互融通把土地性质变更的?情况反映中还提到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拖欠了多家施工队农民工工资,其中有的承包商因要工钱被急出了脑溢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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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是所谓的万丰建材城,早已被四层五层不等的住宅楼所替代。该图为售楼处沙盘模型。

  招商引资开发:万丰公司用上拳头的征地,何以保证与村民之间的双赢

  公开资料显示,临漳县北孔村原本是一个默默无闻的小村子,在2010年7月3日之后,它的知名度在网上却一路飙升:因为这一天,该村村民反对邯郸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开发商的征地拆迁方案,当天曾发生了一场械斗,事件最后导致1人非正常死亡,多人受伤的结局而告终。

  事件发生后的2010年8月9日上午,有媒体派记者来到临漳县进行调查。

  据彼时的报道:在县委某部门,一位杨姓工作人员向记者描述了血案发生的经过:7月3日发生的斗殴,是由该村内部矛盾引起的。当时县里招商引资来了这个建材城项目,项目需要在北孔村占用245亩土地,共涉及全村到173户,有166户已经签订协议并领取了补偿,余下的几户一直不同意补偿方案,这几户与该村前任支书有关系,前任支书的下台与现任支书有很大关系,两人矛盾很深,前任支书就借助这次征地与现任支书对着干。

  7月3日那天早上,来了好几十辆大小车辆,差不多50多人,有说是近百人,这些人先把进村的路进行封堵。之后,有一部分人到地里砍树,另一部分人拦住道路不让村民靠前。

  这些人都是统一装束,戴白手套,手拿镐把。他们的任务只有一个,就是阻止村民进入。只要村民敢于上前,就一番乱打。

  "场面令人震惊,百十号戴白手套,拿镐把扑向少数村民,叫声、喊声、哀嚎等交杂在一起,远近几十里都听到,看到尘土飞扬激打的场面。

  曾经历过那次现场打斗场面的村民告诉记者,这些人就是冲着阻止砍树的村民来的,就是要把部分不同意征地方案的村民打怕、打软,打服。然后他们万丰公司就能顺利的占有土地开始施工了。

  记者在县委某部门听到的说法是:死者名叫谷学金,是前任支书的弟弟,当时在地里浇地,打架开始后接到其兄的电话,便从地里赶过来助阵,是当时冲到最前面的人。

  一位叙述当时场景的村民说:开发商早有预谋(事发前一天的7月2日,万丰公司就为雇佣的社会闲杂人员准备了上百把镐把)——(7月3日事发当天,数辆汽车拉着上百人来到了北孔村)——封堵道路——对村民进行攻击,同时进行强拆——导致事件的发生。

  村民在反映中说:后来这一导致一人死去的事件发生后,作为此事件的主谋的邯郸万丰负责人李某光则毫发未损,项目仍由被李某光出面经营。据说万丰公司的背后有政法系统关系在为其撑腰,彼时万丰在邯郸市的办公室,就设在邯郸市政法委。或许正因为此层关系,才使得万丰公司在征地拆迁中,施工结算中,对村民、对施工的劳务队更为变本加厉,肆意欺压村民与农民工。

  据知情者说,彼时的万丰公司雇佣社会闲杂人员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后。在责任追究上,有的真正的肇事者,未被绳之以法,现在仍在临漳县相关部门正常工作。有些次要的参与者则被拉去顶罪。当年7月3日那场故意伤害案的另一位主要参与的指挥者,通过一系列的动作,不仅毫发无损,现在仍在临漳县一行政单位工作。

  知情者还提到:"万丰公司设在邯郸的办公室位于市政法委,负责人李某光其兄更有政法系统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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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图为万丰建材城的第一期项目

  一万丰建材分离出四个住宅项目:再而三的违规背后,到底想得到多少不当利益?

  一位知情者向记者透露:据他了解,临漳万丰建材城是临漳县当年重要的招商引资项目,是以万丰公司名义来临漳投资的,而万丰公司又隶属于河北江泉投资有限公司,这背后均是李氏家族在操控,李氏家族在邯郸所涉及范围包括地产、汽车等领域,家族势力也涵盖了政法、商界等。

  这次临漳招商引资的建材城项目共占地245亩,其中近百亩是配套工程,允许盖住宅;其余都是建材城项目,至于后来从建材城项目中分离出来的住宅项目益康苑,所占土地的性质是什么时候变更的就不清楚了。

  据这位村民说,万丰征下了这块245亩土地,在开发中万丰公司遇到了困难,难以化解,就将一块面积相当于总面积的十之一大小的土地位东南角,卖给另一开发商,建住宅。至于这块土地后来的土地性质如何变更的,与万丰公司有多大的关系,或许只有临漳县相关部门可以说得清楚。

  再后来,万丰公司又遇到了困难,万丰公司又将位于西南角的一块土地出让了,这块出让的土地就是现在的养老公寓项目。该块土地性质是何时变更的,到现在都是谜团。

  上述两块土地是出让还是转让,是否经过了挂牌,在公开信息中都难以查找。

  现在的万丰公司将建材城变更成了住宅项目,他们到现在也未进行过土地性质变更。

  6月29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还有住建局及县委领导,电话均未接听。随后记者专门发短信,把村民的质疑与反映以及记者想要了解的情况发了过去。

  截止记者发稿时止,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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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施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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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万丰建材城分离出去的一住宅项目

  恶意拖欠工程款:已经不是道德人品方面的问题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据一位知情者对记者说,早在去年时,坊间就有传言说万丰公司准备把临漳的项目卖掉,且已找好了下家。

  这对于被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包工队来说,这背后到底是什么目的,又有哪些更大的阴谋?后来一些建筑商包工队才醒悟过来,原来是将参与建筑的所有施工的劳务队都拖入被拖欠工程款的泥淖中。

  其中有一家被拖欠的建筑商,因索要工程款被气得脑出血,治疗期间多次找到万丰公司,万丰公司两次只给了一万元。

  另一承包商因建设工程的被拖欠工程款,致百余名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材料款无法支付。至今由于兑付不了工人工资仍回不了家,家中妻儿老小无法奉养。万丰公司现在强行将未完成的工程转包给他人,其目的就是要达到赖帐的目的。

  据了解,很多工程承包商皆因万丰公司的工程款拖欠行为,不同程度地出筹款难还,无家可归的境遇。有一位承包商自参与建筑以来,通过贷、借、筹款大几百万元投入建筑,还要靠借贷来给工人发工资,目前被拖欠工程款达千余万元。不仅工资不与结算,最后强行别门撬锁售房。

  有的承包商反映说,万丰公司不仅存在榨取承包商的钱,占用农民工的血汗钱这些品质恶行,万丰公司及其母公司的江泉投资公司还涉嫌偷税漏税,擅自更改土地性质,增大容积率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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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苑项目售楼部

  法律点评:

  就本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著名法学专家张正文教授做出了如下点评。

  首先,本案时间跨度较大,造成的矛盾错纵复杂,大多数事件的结果都由一些违规、违法的行为所致。简单看了一下,粗略地对上述经过进行总结,共涉及三个罪名。一是故意伤害,二是参与黑社会组织罪,再就是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罪。

  .首先是故意伤害罪,表象看该案是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但该罪仍以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当地司法机关也是这样判的,在此不须赘述。

  第二是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法〈2009〉382号)规定:"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判断行为人是否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键在于对"参加"行为的认定。

  关于"参加"行为,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关于"参加"的主观明知问题的把握。对一个犯罪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判断属于法律判断,因此,根据《纪要》精神,认定行为人的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要求行为人在加入犯罪组织时明确知道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关于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和管理问题的把握。按照《纪要》的规定,无论是积极参加者还是一般参加者,都要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这不仅是一个必要的主观意志要素,而且是判断"参加"行为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对于那些主观上并无加入意图,客观上也不受犯罪组织领导和管理,因被纠集、雇佣、收买、威逼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3.关于"参加"行为完成形态问题的把握,个人认为,就本质而言"参加"行为是否完成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恿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日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就上述描述,可以根据案情对号入坐,本文是重在分析案情,决非强加罪名。

  最后一个就是构成犯罪

  其实,一般情况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是不会被判刑的。这属于劳动纠纷,最多也就是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赔偿责任。但要是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那么就会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时就需要根据犯罪情节进行定罪量刑。

  怎么处罚?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要符合三个条件:

  1、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一、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该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超过限期,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才涉嫌本罪。这时,劳动者才可以行使刑事控告权,司法机关才可以启动公诉案件的程序。

  二、此外,即使用人单位或雇主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刑事追诉程序继续进行,只是判决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已。

  三、但是,如果因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资金暂时周转困难而导致拖欠劳动者报酬的,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或雇主客观上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即使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能支付的,因其不符合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就本节的分析,结合多家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列举,已构成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罪"的要件,在客观上还须审慎地实行。

  (编辑:郑东来 校对:陈月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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