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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任丘一民营企业涉税案引发行政诉讼

2020-07-06 18:21:44 来源:法制与社会杂志 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2019年12月3日在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开放日活动时表示,最高检高度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

  近期,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的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燕奎逃税案,正考量着当地法制环境和司法公平正义。

  当地方税务部门对企业行政处罚时,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未经授权的其他人员在《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代为签收,并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这一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是,在河北省任丘市,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燕奎却遇到了这种麻烦事儿。"本人对税务行政处罚毫不知情,没有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税务部门送达程序违法,如今却让我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我真是冤啊。"64岁的老陈为此很困惑、很纠结,也很苦恼。6月20日,他向媒体讲述了自己的一段坎坷经历。

  房地产开发商遭遇涉税案

  2003年9月,河北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在任丘市渤海路投资开发众凯嘉园楼盘一处,于2013年6月竣工。

  一份2015年5月28日任丘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任丘地税处[2015]2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上显示,原任丘市地方税务局认定: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在2002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偷逃税款1764.1万元。

  税务机关送达相关文书 法定代表人未签收

  陈燕奎称,对公司涉税案及税务机关的查处,他在此之前并不知情。

  "在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期间,本人母亲重病卧床,需长期守候治疗,我公司管理人员相继自行离职,公司的文档、账簿、公章散落在办公室无人管理。当时,所在楼层任丘众德广行物业公司食堂采购员袁波,见财务室门不锁,经常出入并在里边休息。

  2015年5月19日任丘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王辉,到我公司调取企业财务账簿、凭证,因没有找到公司相关负责人,看见袁波在办公室休息,在未调查核实其身份的情况下,指使袁波翻找投诉人的财务账簿及公章,并要求袁波擅自盖章签收《调取账簿通知》的回执。"

  陈燕奎介绍说,"2015年5月22日,任丘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王辉等人再次前往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找到袁波,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要求袁波签收。"

  5月25日,根据王辉的指导和要求,袁波在《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内容一栏写上了"不陈述申辩"字样,在当事人签名处写上了"陈燕奎"字样。

  涉事企业是否存在偷逃税收问题

  在陈燕奎看来,他的企业并不存在偷逃税收问题,税务部门将数百份房源合同作为稽查、计征税收的依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在相关房产销售过程完成后,公司已经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实际缴税达2000万元,且尚有部分房产交易正在进行中,即将进入缴税环节",陈燕奎自述。

  "任丘市税务稽查部门在未与我公司核对的情况下,断章取义、仅抽出经营过程还未完成的570套《房源合同》,用估算的方式计算税金后便盲目地出具了任丘地税罚搞(2015)20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15)20号《税务处罚决定书》及(2015)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三个文件中的涉税金额均不一致,前后矛盾"。

  "根据相关规定,《税务稽查审计报告书》应以财务账簿、凭证作为缴税审计依据。税务稽查局不按照国家《税法》、《税收征管法》及《税务稽查工作规定》执行,在调取我公司的财务账簿、凭证后,仍以房源合同作为计税方式,认定企业偷税1760万元,与企业经营事实严重不符。"

  税务机关将案件移交警方 民营企业家遭羁押

  陈燕奎介绍称,2017年4月11日,他被任丘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关押到任丘看守所(后被取保候审),才得知公司受到了相关的行政处罚。

  之后,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逃税罪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月15日任丘法院刑事案件庭审时,在证据质证环节,我发现,定罪的证据与事实不符,甚至有证据有伪造痕迹,遂提出抗辩意见。法院被迫停止审理,再次退回检方补充侦查。"陈燕奎陈述道。

  提起行政诉讼 房企状告税务机关

  针对国家税务局任丘市税务局(原任丘市地税局被合并)税务行政处罚一案,2019年3月22日,河北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4月24日,任丘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1、任丘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5年5月28日作出任丘地税罚(2015)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40条、第 41条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该《处罚决定书》原告从始至终根本就不知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撤销。2、送达《处罚决定书》的《陈述申辩笔录》询问时间在先(2015年5月25日),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发时间在后(2015年5月28日),《行政处罚书》送达、询问程序时间顺序严重违背常规、常理。3、2015年5月25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陈述、申辩笔录》中"不陈述申辩"和"陈燕奎"名字不是原告本人字迹书写,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原告对该行政处罚书的内容既不知情,更不认可,原告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月15日刑事案件庭审中才知道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任丘地税罚(2015)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严重违法,应予以撤销。

  被告国家税务局任丘市税务局辩称,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直到2019年3月21日才起诉,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时效;被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其具体行政行为。

  2019年5月23日,任丘市人民法院以原告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为由,作出(2019)冀0982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的起诉。

  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行终290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律人士称,税务机关送达程序涉嫌违法

  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法律顾问金明才表示,国家税务局任丘市税务局(原任丘市地税局)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等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本案中,由于原任丘市地税局未按上述规定向陈燕奎依法送达法律文书,送达之日并不是陈燕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日期,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涉税案的背后隐情 疑遭公权力报复

  在陈燕奎看来,这次涉税案件发生的非常蹊跷,似乎与当地政府早前举办的一次民营企业会议有关。

  陈燕奎回忆,"在那次会议上,当时的任丘市委主要领导称政府遇到经济困难,要求当地各家企业解囊相助,捐款支持政府工作。事后,我认为此举不合理,就一直没有理会,结果随后就遭遇了这起涉税案。本市另外一家民营企业同样遭劫,企业老总因非法经营罪被抓一审判刑一年半。上诉后,检察院又按照撤诉处理,结果该老总被实际羁押一年半,至今无处伸冤。因此我认为这是当地官员有针对性进行的一次公权力报复行为。"

  刑事案件恢复审理 民营企业家面临牢狱之灾

  针对行政诉讼案件,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行终290号行政裁定书,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0年4月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20)冀行申363号《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对该案立案审查。

  而任丘市人民法院针对陈燕奎逃税刑事案,在经历2次开庭审理,先后3次因证据不足退回检方补充侦查之后,近期启动恢复审理。

  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任检行诉(2018)690号《起诉书》指控陈燕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任丘市人民法院近期将开庭审理此案。

  据一位北京刑事律师介绍,如果法院最终认定逃税罪名成立,民营企业家陈燕奎预计将获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纪石)

  评论:

  从陈燕奎"逃税"案,看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重要性

  一个不得不承认的现实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一直都是在带着镣铐奔跑。

  因为法治建设的不健全,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们经常受到不平等的歧视性对待。稍有不慎,动辄被入罪判刑,这是他们的真实人生写照。

  河北任丘民营企业家陈燕奎本人是否"逃税"涉罪,自由法律来决定。但本案中,至少存在着税务机关法律文书送达程序不规范、不合法等问题。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此激发市场活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2020年5月19日下午4时,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刘贵祥、林文学介绍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最高法院表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保障。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切实增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和财富安全感,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还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坚决避免"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跑一批企业家"现象的发生,充分彰显依法保护产权的坚定决心。

  最高院审理的张文中案、顾维军案、赵明利案等涉产权案件,再审改判在社会上引发良好反响。最高院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确保裁判结果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理念,坚决避免因采取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防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2019年12月3日在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开放日活动时表示,最高检高度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

  如果说法律是生活的多棱镜,那么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也折射出了法治在现实中的复杂维度。

  司法机关办理陈燕奎"逃税"案,应坚持谦抑原则,慎重启动程序,慎重采取强制措施,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这些基本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防止产生冤错案件,从而积极保障民营企业家安心干事创业。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精神,对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动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希望河北省各级司法机关认真落实中央政策,确保企业家人身安全,给陈燕奎这样的民营企业家一个司法公正。(李一鸣)

  原文链接:http://www.fzyshcn.com/inve/C638142WS6Y.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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