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张家口市赤城县赵玉亮与原赤城县工会副主席段文运二人合伙给龙关四街村民代建住宅楼,后来二人产生分歧,诉诸于法律,在法院判决时,有意回避了段文运的公务员身份,判决结果厚此薄彼、有失公正。令上诉人赵玉亮痛感心悲、失望至极、身心交病,认为这是一桩"罔顾事实、显失公平"的判决书。在此,他强烈表达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热切期盼,并依据事实及法律来阐述个人意见和疑惑。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二项规定"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张家口市赤城县法院却公然在主审法官承认在判决书中有漏判"四街村委会的土地款681130元,应由原告还是被告还款"的事实情况下,还要强制判决执行。不仅人为剥夺了被告人赵玉亮应享有法律权力,还对赵玉亮提出再审申请的意愿置之不顾。这里边是否存在罔顾法纪、公然偏袒?
二、对龙关镇四街村委会《新民居工程代建施工工程》性质的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为是开发工程,审计是按国家开发程序审计的;但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却认定为代建施工。二者审计方式完全不同,却依然按照合伙开发进行判决,判决结果导致利益严重失衡,致使代建人员工资、代建费用漏审约100万余元,难道这就是执法人员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
三、本案判决书中令人费解且不能接受的问题:
(一)按工程量计,针对张垣《2018》第8号财务审计报告2008-2011年3号楼,4号楼,2号楼,外网工程计完成产值12682843元,审计合作其间发生相关费用2004653.12元,合作其间发生,实计人工费及材料费与预算价差价1874704元,总计16562200元,审计的段文运投资2884039.27元,赵玉亮投资1969381元,合计投资4853421.05元,相差11708779多元,这个项目沒有第三方投资,不调查内容详情,确认了段文运的投资,其余这又是谁投资的?
(二)针对投资,张垣审计《2018》第8号确认了段文运2008年至2010年投资为1796403元,(其余6089144.62元账面未记载资金来源)法院法庭并未与审计部门及我三方质证,这又是谁的投资?为什么会发生贷款利息616.24万?
(三)针对判决书及审计报告,1号楼所完成地下室产值及公摊807171.33元,6号楼公摊238660.14元,合计为1045831.47元,判决书把1号楼,6号楼工程判给了段文运,但工程所花的钱为两人共有,结果却把赵玉亮的投资也给了段文运,这是不是又一项错判?
(四)针对判决书,张垣审计(2018)第6号审计报告,账面煤款329777.20元,工资70387元(其中已确认7600元)少记电费60000元,如上述情况属实,应冲减售房利润,但判决不但沒冲减售房利润,反而增加了整体利润446009.71元,这是不是又一种错判?
(五)对发大水工程变便约60万左右,段文运不同意审计,审计部门就不审计,赵玉亮曾多次提出申请报告,法院就是不给审计结算,难道人情大于法理?还是有人徇私枉法、公然偏袒?
(六)在本案民事上诉状中,其它应冲减利润,增加成本的项目其主要项目有:
(1)太阳能总造价234500元实际冲减184500元,其它50000元为待摊,两人为清算,凭什么转入待摊?
(2)土地费用公摊6橦楼100万,2号楼,3号楼,4号楼,三橦应摊入50万,而审计摊入159435元,其余340565元,为什么不给摊入工程成本?见(2014赤商初字第32号判决书)
(3)售楼部,18000元,(2014赤商初字第32号判决书)认定计入成本,但发回重审判决为何又不算数了?
(4)税金,预算定额给定税率3.38%,但实际征收又增加2%企业个人所得税斗增加253649元,这个费用应增加工程成本减少利润,为什么法院不给冲减利润?
(5)监理费,工程监理费用128000元(2014赤商初字第32号判决书)承认了这笔费用,摊入了成本,发回重审后,这笔费用又没了?
(6)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费100640元,(2014赤商初字第32号判决书)承认了这笔费用摊入工程成本,但也是在中院发回重审后,判决又没有了这笔费?
(七)段文运投资2884039.27元,已收回资金2858740元,为什么判决书还要书写段文运收回投资款而不是利润。难道就因段文运是国家公务员,法官进而袒护不去判决成利润,以预防被国家没收其非法所得故偷换概念?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前后矛盾、罔顾事实、漏洞百出、判决不公、解释不清,强行执行赵玉亮的财产,本案里是否存在徇私枉法、恣肆弄权、公然偏袒?大家一目了然。法律之公平何在?正义何在?希望政府相关部门、新闻媒体记者能跟进介入揭露事实真相,以示法律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