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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周旭东02年因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20-11-05 10:59:11 来源:象山视窗 阅读: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2)淮刑初字第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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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守胜,男,52岁,汉族,淮北市人,住濉溪县濉溪镇后大街老城酒厂对面,系被害人张强之父。

  诉讼代理人王玉龙,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辉,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淮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北市岱河矿北村69号,2000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2月13日经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人赵庆文,潘景飞,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旭东,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濉溪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濉溪县韩村镇小湖孜村张青村。2001年6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在逃,2001年8月5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经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人许继光,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齐,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蚌埠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蚌埠市胜利二村,26栋2单元32号,2001年6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在逃。2001年11月15日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2002年元月23日经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逮捕。

  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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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人陈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人周旭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8月5日至2007年8月4日止)。

  三、被告人张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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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http://www.xiangshantv.com/news/2020/sh_1105/3579.html?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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