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审理的认定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目前,赵某已就此事向有关方面反映,并继续追讨款项。
据赵先生介绍,2010年至2011年间,他经人介绍认识岳某,并基于信任向其购买名人字画。赵先生称,他先后向岳某支付购画款共计5612万元,其中5422万元转入岳某个人账户,190万元按岳某指示转入第三方账户。此后,赵先生发现岳某交付的李可染、黄宾虹画作及《沈石田山水真迹》画册均为赝品。书画鉴定领域人士指出,李可染、黄宾虹等名家作品历来是仿冒重点,鉴定需综合笔墨、题跋、印章、纸张等多方面因素,普通买家仅凭个人经验难以准确判断。赵先生称,2021年至2024年期间,他在中间人协调下,分多次将全部字画、画册完整退还岳某,并留存了录音、视频、收据等证据。2024年9月20日,双方交易正式终止。
然而,画作退还后,岳某迟迟未返还5612万元购画款。赵先生多次催要未果,遂通过诉讼途径追讨。
该案经基层法院一审后,又经二审法院审理,均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赵先生诉求。赵先生对此提出质疑。他认为,本案交易、退画、协商行为持续至2024年9月20日才正式终止,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而非更早时间节点。根据《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民法典》第192条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赵先生据此认为,既然退画和协商行为持续至2024年9月,且岳某在整个过程中未拒绝退还,两级审理以“超时效”驳回诉求,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公开报道显示,近年来书画收藏领域因赝品引发的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深圳某公司曾从某老字号购买名家书画,其中7件被鉴定为赝品,法院一审判决退画退款并赔偿资金占用费,涉及金额累计超300万元。苏州一位收藏爱好者花45万元购买一批古字画,经鉴定大多为赝品,总价值不过万元,卖家以“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为由拒绝退款,最终法院判决卖家退款。北京一位消费者花81万元购买齐白石、潘天寿、刘海粟等名家7幅画作,鉴定均为伪品,历经多年诉讼才拿回退款。这些案例表明,书画收藏门槛较高,买卖双方对真伪、退款等问题的争议往往较为复杂。
目前,赵先生仍在追讨全部购画款,并已就此事向有关方面反映。该起纠纷从购画、发现赝品,到退画、追款,再到诉讼时效争议,时间跨度十余年。赵先生表示,他希望相关款项能够尽快返还,并期待法律给出公正结论。对于收藏爱好者而言,此案也提示,在涉及大额字画交易时,应谨慎核实真伪,保留交易凭证,明确退款条件,以降低纠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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