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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工程纠纷鉴定书惊现无资质鉴定人员 责令整改后鉴定机构被疑再次“弄虚作假”

2022-10-29 10:57:31 来源:中网资讯 阅读:

  责令整改后鉴定机构被疑再次“弄虚作假”

  “涉案价值亿元的重大工程纠纷,委托鉴定机构做全面鉴定的过程中工程鉴定员竟被发现是无资质人员。在当地住建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后,鉴定公司竟然只是将鉴定人员姓名改了且多加了一位鉴定人员以后再次将鉴定意见报告书堂而皇之地递交给惠州中院。这样换汤不换药的做法能算是有效么?”提及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荒唐事,惠州永联实业公司法人余育锐深感万分冤屈。

  2022年2月,媒体曾就惠州市永联实业有限公司投诉“大亚湾法院采信无鉴定资格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判案依据”进行过全面调查及报道。引发众多关注。当时惠州市大亚湾法院以一份漏洞百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为依据对惠州永联实业与惠州宏业公司的建设工程纠纷做出的一审判决后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以“《鉴定意见》不能真实反映本案涉案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裁定撤销其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理由是,委托鉴定机构做全面鉴定,但是鉴定机构只对部分工程量做鉴定。鉴定人不符合鉴定人资格,拒绝出庭作证。发回大亚湾法院重审,此案在漏洞百出质疑重重的背景下,大亚湾法院重审后仍然采信《鉴定意见》结论,做出与一审同样的判决,此举遭致各方质疑。

  “永联实业”与“宏业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惠通公司”作为鉴定机构于2017年12月14日受惠州市大亚湾法院委托对“翡翠山城综合体红郡(1-19、35-40、42、44、46、48)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惠通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大亚湾区法院以该意见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并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目前投诉人永联实业以鉴定意见书鉴定人资格及程序等违法为由上诉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在上诉过程中,2022年1月12日,惠州永联实业公司法人余育锐向惠州市住建局投诉反映该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一个惊人的事实即是,惠通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陈某彬,此人不具有鉴定工程资格。

  

  

  图片说明: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鉴定人身份不合法

  2022年2月10日,惠州市住建局向余育锐出具了《关于广东惠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违规鉴定投诉信的回复》,函中认为“经查,广东惠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该鉴定意见书载明的鉴定人陈某彬为造价员,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2.0.6款、3.1.4款中关于鉴定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05号、289号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已责令该公司在2022年1月26 日前进行整改。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根据惠州中院2022年3月向惠州市建设局调取的该机构整改书面报告,余育锐获悉:惠通公司收到建设局要求整改的通知后,于2022年1月24日向建设局出具了《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整改通知〉的回复》,回复中惠通公司所谓的整改行为为:将2019年2月27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人陈某彬改为张某莹,增加了一名鉴定人王某平,其他鉴定时间及内容均没有改变。”

  

  

  不可思议的是,惠通公司将修改后的鉴定意见书提交给惠州中院,并认为该意见书可以作为工程鉴定依据。“不仅有更改,而且还增加了封面”。余育锐表示。

  如此让人困惑,也就是鉴定机构自己也认为被大亚湾法院作为判案依据的鉴定意见也是错的,那么鉴定机构是不是也认为一审法院判错了?那么在二审中,鉴定机构随意变更鉴定员名称是否合法?

  此举将该案再次推至风口浪尖。

  近期,此案又有了最新进展,惠州永联实业法人余育锐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了一份针对广东惠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公司”)再次违法违规出具鉴定意见书的投诉意见申请书,请求当地住建局对此做出处罚。

  对于该机构的上述行为,惠州永联实业法人余育锐认为此种整改令人匪夷所思。“明显弄虚作假,所谓的整改就是将一审审理中此前已经出具的意见书时间、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仅将鉴定人员擅自修改,并增加一名并未参加工程造价过程的人员,直接提交给惠州中院。以期中院可以认定其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为法院公正认定案件事实造成极大困难,严重扰乱了司法审判公平公正。”他表示。

  对此,余育锐泣血呼吁,希望惠州市建设局尊重客观事实,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给予该机构违法行为惩处,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将如何对待?媒体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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