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进一步强化了国有土地出让过程监管,建立健全了土地出让金收缴联动机制……”近日,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向该市检察院检察官通报了整改情况。
2022年5月,昌都市检察院在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2019年,昌都市自然资源局与该市某投资公司签订三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三个项目所涉及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该公司。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如期缴纳第一期、第二期出让金,但因没有如期缴纳第三期出让金,产生违约金2369万余元。后来,该公司足额缴纳了第三期出让金,但对产生的违约金没有缴纳。2021年7月5日,昌都市自然资源局发出催缴通知书,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全面履职,没有将违约金追缴到位,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昌都市检察院调查后认为,昌都市自然资源局作为三宗国有土地的出让方和管理者,未能有效履职,致使该公司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2022年5月26日,昌都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讨论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应当及时依法收缴违约金,认可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保护国有资产的做法。
听证会后,昌都市检察院依法向该市自然资源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收缴该公司欠缴的违约金,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收缴追缴制度,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收到检察建议后,昌都市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最终,该公司也将欠缴的违约金全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