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身份证花上几十元办理电话卡、银行卡再卖给同事,轻轻松松就能赚到钱,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存在吗?近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梁某与鲁某(另案处理)曾一起在深圳某公司共事,鲁某离职后找到梁某,想让梁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3张电话卡和3张银行卡并转卖给他,用于帮助网络赌博平台进行非法资金结算等违法活动,同时承诺会给梁某500元人民币作为答谢。虽然梁某明知这些银行卡会用于违法活动,但仍心存侥幸,遂答应鲁某的请求。
2021年12月,被害人李某在烟台某单位上班时被电信诈骗人民币17600元,其中人民币5000元系通过梁某卖给鲁某的工商银行卡流转。2022年6月,被告人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审计,梁某卖给鲁某的3张银行卡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735808.97元。后梁某退还给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000元,并将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公安机关。
2022年8月,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芝罘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以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们民币2000元;未随案移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