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周宵鹏
□ 本报见习记者 李 雯
□ 本报通讯员 高 芳
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案,为被侵权公司挽回经济损失85.1万元。
据悉,该公司系机械设备供应公司,2006年于某某被招聘为公司销售,2007年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逐步升职成为公司高管,2019年于某某招聘赵某某为该公司某电商业务部经理,二人为上下级关系。2021年初赵某某因故离职,公司按规定对其办公电脑中的资料进行备份时,发现赵某某与上司于某某妻子田某某所开的公司存在不正当商业操作,涉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2021年6月22日,该公司报案,秦皇岛市公安局随后立案侦查。经查,于某某、田某某、赵某某利用于某某在日常工作中获取的大量客户信息、供应商渠道、经营模式,直接将掌握的客户需求、报价底价等信息转嫁给田某某所开的公司,获取大额利润。
2021年12月21日,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秦皇岛市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定,于某某、田某某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各项损失共计85.1万元,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赵某某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各项损失共计26.66万元,未达到立案追诉条件。检察院遂以于某某、田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向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2月24日,开发区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于某某、田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二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罚金42.5万余元,并将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85.1万元发还该公司。该公司收到判决执行款后,第一时间向承办检察官寄送了感谢信。
针对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该公司对商业秘密“监督不到位、管理不严格、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检察机关走进该公司开展送法进企业暨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活动,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敲响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
该公司近日正式书面函复检察机关:“已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核心保护机制,并形成了企业职工法律知识培训制度,下一步将结合工作实践进一步将公司的监管措施做实、做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