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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营企业家身陷“高利贷”三角债 背后显现官员身影

2020-10-23 22:20:53 来源:时报网 阅读:

  时报网讯 近期,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集中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在全省集中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整治。对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党的十八大以来退休的范围内人员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主要包括:以本人、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名义与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以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从单位、个人获得的借款转借谋利等。

  多次获得云南省农业龙头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董学和称,自己就是因为接手官员放“高利贷”形成的“三角债”债务,由此让企业和自己走上了万劫不复之路。

  收购“高利贷”三角债股权

  2011年1月7日,董学和经人介绍,与从事小额贷业务的温州澳伦典当行股东郑崇光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拟在昆明设立投资公司,专门运作云南的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开发及其他投资项目。

  同日,董学和与丁琦签订《合作投资博欣采莲湾房地产开发协议书》,双方协议约定 ,由丁琦出资480万元,从董学和占云南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博欣采莲湾房地产(下称:采莲湾项目)投资45%的股份中划出3%的股份给丁琦。

  合同签署后,2011年1月18日,由郑崇光、林筱玲以电子转账的方式转入董学和的账户投资款总额4000万元。

  董学和称,当初认识温州商人郑崇光是通过时任云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丁辉荣和其时任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副主席的妻子李小婉介绍的,而丁琦是丁辉荣的儿子,当时是云南某大学的大四年级学生。郑崇光总共转入自己银行卡4000万元投资款,其中包括丁琦的480万元,还包括林筱玲、赵汤进等人的,但是当时我并不清楚郑崇光的钱并不全是郑崇光自己的,还有部分放贷人的钱,这也为日后的一系列纠纷和官司埋下了伏笔。

  “当时我把自己积蓄的2000多万元和郑崇光先后转账的4000万元都放在一个银行卡里,银行卡交由采莲湾项目的另一名股东王玉洪保管,都投资到采莲湾的项目建设中。”

  “因为采莲湾项目原开发单位称项目是商住项目,但实际上是商业地产项目,项目预售情况不太理想,项目资金出现问题,需要股东追加投资。但澳伦典当行法人携款潜逃,郑崇光无力继续追加投资和向放贷人支付本金和利息,4000万元背后的资金实际隐性股东相继出现。”

  董学和说:“2013年下半年,丁辉荣夫妻多次要求我去他们位于昆明世纪金源小区的办公室,要求我收购郑崇光投资在采莲湾项目中的股权,用于偿还郑崇光欠他们的借款。”

  “最后一次谈判是在昆明的翠湖酒店四楼茶室,当时丁辉荣夫妇、王玉洪、郑崇光、林筱玲等人都在现场。丁辉荣强烈要求郑崇光和林筱玲将股权转让,并用转让价款优先偿还郑崇光欠丁琦的1304万元。”

  “谈判过程中,因为丁辉荣比较激动,直接把喝茶的茶几用手拍翻,乃至吓得林筱玲当场痛苦流涕。”董学和称。

  王玉洪也证实了董学和的说法,“当时丁辉荣叫我们几个人去商量投资款一事,我们在茶室的外间,丁辉荣、董学和、郑崇光几个人在里间发生激烈的争吵。”王玉洪称。

  2013年12月2日,董学和被迫与郑崇光、林筱玲、丁琦签订了一份《股份收购协议书》,其中确认4000万元投资款中由郑崇光投入2544万元、丁琦投入480万元、林筱岭投入976万元。经股东协商一致,郑崇光、林筱玲将其在采莲湾项目的投资款3520万元及其相关收益权转让给董学和,全部转让价款为5368万元。转让价款支付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支付3520万元,2014年6月30日支付1848万元。首次支付时,董学和应将郑崇光享有的2544万元中的1304万元直接转入丁琦账户,作为偿还郑崇光向丁琦的借款及利息,其余1240万元转入郑崇光账户。

  2014年1月13日、18日,董学和向丁琦的账户分别汇入200万元、600万元,共计800万元。由丁琦母亲李小婉代丁琦向董学和出具收据。

        “三角债”股权收购后遗症爆发

  “其实当时我根本不想收购郑崇光等人的股权,但是因为郑崇光还不起丁家的1304万元的借款,丁辉荣强行要求我把股份收购了,这样丁家就可以把郑崇光的款项转移到我的身上来。为了收购股份,我先后用我的资产做抵押,分别从银行贷款2000万元和1500万元。”董学和称。

  之后董学和又先后向郑崇光、林筱玲支付了部分的股权收购款。

  2014年12月5日,郑崇光股权背后资金投入人赵汤进向董学和声称郑崇光的投资款中有910万元的股份属自己所有,并要求董学和暂停向郑崇光支付股权收购款,并向董学和出具承诺书,承诺因暂停支付郑崇光款项造成的损失由赵汤进承担赔偿。

  (赵汤进出具的承诺书)

  2015年1月4日,赵汤进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将郑崇光、林筱玲、丁琦、董学和等人起诉,主张910万元的股权投资款和利润分红等。此案经鹿城区法院一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鹿城区法院重审、温州市中级法院再审等多轮法律诉讼后,最终以董学和支付股权收购协议案外人赵汤进收购款910万元和收益473.6万元而告终。

  2015年10月27日,丁琦又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董学和、郑崇光、林筱玲,要求归还欠款504万元及利息。此案后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以董学和支付了504万元和117万元的利息而结束。

  2017年3月14日,丁琦又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以侵占罪要求董学和退还丁琦投资的480万元的所占3%的股份的全部财产和损失,并追究董学和的刑事责任。最终董学和向丁琦支付了720万元。

  董学和称:“因为这次股权收购,经过多轮法律诉讼后,自己先后共付给丁琦、郑崇光、赵汤进、李筱玲等人共计6300多万元。至今仍有几个法律诉讼在法院进行中,最终结果还不得而知。2018年,采莲湾项目才分给我本金和收益共计7000万元,等于我自己的近3000万元投资目前只剩下不到700万元本金,而且未来几个官司还不知道情况会怎么样。其实这一切的起因就是当时身为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丁辉荣夫妇的介入,只是因为他们把自己的钱款放进郑崇光的典当行放高利贷,而典当行法人跑路还不上他们的借款,而最终把债务转移到我身上,我只是代偿债务,最后变成了债务人,如果没有他们事情也不会发展到这一步。”

  “为了执行法院的判决,我没有办法只能变卖了我的个人房产和一些资产,现在用仅存的一家公司又重新从银行抵押贷款归还银行的前期贷款,现在还欠着银行3000多万元。”

        1304万元债务由来是否合法?

  “各级法院都不核实丁琦和郑崇光之间形成1304万元债务的原因,这笔债务是否合法、合规,而是直接保护放贷人的权益。其实,我有证据证明丁辉荣在2009年前后还分别借过我20万元、90万元,2013年还以丁琦名义借过我400万元。”董学和称。

  采莲湾项目股东之一王玉洪称,董学和共在采莲湾项目投入资金6615万元,从2018年开始公司共分给董学和投资本金和收益7000万元,目前采莲湾项目几个投资股东也因项目利润和分配问题在进行多个诉讼和执行。

  那么,丁琦和郑崇光之间的1304万元的债务到底是怎么形成的呢?

  郑崇光在昆明中院审理的涉及此案股权转让经济纠纷案中陈述,他是与丁琦母亲李小婉存在借贷关系而不是与丁琦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而郑崇光的代理律师也称,最早其实是李小婉把钱放在郑崇光的公司收利息,最后因为典当公司倒闭了,郑崇光付不出本金和利息了。

  (林筱玲的证明)

  在一份2017年5月20日由股东之一林筱玲具名的证明证言材料中,林筱玲称,2011年至2012年期间李小婉(丁辉荣)夫妇陆续分50万元、100万元不等的金额共计800万元将资金打给戈某芬、陈某个人账户,全部款项用于小额资金放贷。李小婉在此期间逐月按1.5%、2.0%、2.5%不同的月利率收取利息,共计收取利息290万元,最后余额800万元。最后,郑崇光要归还本金800万元,但李小婉不同意,最终被迫达成欠款1304万元的协议。

  当事人丁琦并不认可上述说法。丁琦称,2011年签署投资协议时自己正在读大四,但是当时自己已经利用实习的机会做生意,通过往外地卖云南特产等方式挣了100多万元。当时签投资协议是因为自己是学生,怕董学和不相信自己,所以才有时会让父母出面,目的只是为了增加自己的可信度。

  “我和郑崇光的投资合作关系 ,因为当时公司刚成立,公司要发展,购买一些设备用品,郑崇光让我拿钱我就投钱,后来共形成1304万元的债务关系。钱都是我借亲威、朋友的,只是偶尔通过我母亲李小婉名下的银行卡转下账。后期,因为董学和不还钱,我才通过法院起诉维权的,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法院卷宗里都有。后期,有关部门也找我核实过,没有任何问题。”丁琦称。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高度关注民营企业三角债等所涉法律问题,合理和准确把握资金借贷的裁判尺度,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但在现实中,部分民间借贷领域却有部分“官银”充斥其中,究其原因,收到“官银”无疑是放贷公司对外集资的活广告。在大部分公众看来,“官银”所到之处无疑代表着安全,不少官员敢于放贷,除了高回报外,另一个原因是有信心能在民间借贷遇到风险甚至崩盘前,提前掌握信息将“官银”撤离,但现实中却极少听说官员因放贷被处理的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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