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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一法官被疑“萝卜招聘”破产管理人 致债权人维权无门

2023-01-30 17:41:13 来源:视点快报网 阅读:

  一起看似普通的执行转破产案件,由于公职人员的幕后参与,让案件走向扑朔迷离,似有一只无形的大手扼住了债权人的咽喉,在破产管理人强势违法操作下,他们维权无门。半年多来,债权人虽多次向当地法院反映管理人违法办案的情况,但至今无果。近日,记者接到债权人求助后,对发生在安徽省阜阳市的这起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试图揭开隐藏在案件背后的秘密……

  颍东法院孙乐标被疑“萝卜招聘”,

  蓝邦所担任阜和公司破产管理人

  这起案件的起因,要从十多年前说起。2011年底,时为颍州区检察院干部的马伟国购入阜阳市阜和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和公司)全部股权,计划开发颍州南路与二环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阜和公司在此处原有4亩土地使用权,因上世纪末修建二环路时被占用约1亩,市政府未予补偿,而是承诺以后给予补征地。2008年10月27日,阜阳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对阜和公司支持该地块拆迁做出承诺,明确将来在出让该地块时考虑该因素,该承诺由时任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

  2012年后,在马伟国持相关部门批文和市政府承诺向债权人大量借款的同时,还吸收了多名有公职背景者参与,后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引发诉讼,多数债权人取得法律文书,那些有背景的人员由于资金来源可能涉嫌违法违纪没有起诉,只是在后来进入破产程序后,各自申报了部分债权,但未获认可。

  据债权人介绍,2019年6月马伟国向公安机关供述阜和公司已投入约1.5亿元用于该项目,阜和4亩地旁边的17亩地是阜和负责拆迁赔偿的。这些土地因尚未取得使用权证,从而成为其隐形资产,为后来金蝉脱壳创造了条件。

  2015年后,由于需要扩大拆迁范围,马伟国已无力投资,便联合江苏泰兴建筑商人黄圣华,在颍州区政府征收办的配合下,上演了一出“金蝉脱壳”的把戏:2018年8月23日,马伟国重新取得阜和公司60%股权,当日即转移至黄圣华名下,8月29日,黄圣华设立安徽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公司),由此阜和与润兴成为关联公司。10月8日,润兴公司与颍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颍州区项目资金使用合作协议》,至此,金蝉脱壳之计顺利实施,润兴公司介入项目,如该计划最终成功实施,阜和或将逃债约3亿元。

  债权人李付强认为,马伟国在法院执行期间将其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黄圣华,明显系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5月,李付强向颍泉区法院提起控告,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后,同年6月,马伟国被刑拘、逮捕,后于2021年1月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马伟国被追究刑事责任后,2019年11月,经债权人申请,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阜和公司执行转破产案。然而,债权人意想不到的是,2020年5月,阜阳中院将案件指定到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指定由审委会委员孙乐标审理此案,而这正是债权人噩梦的开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此案由孙乐标主审后,启动了选任破产管理人的程序,而正是这次招聘,埋下了让债权人维权无门的伏笔!

  记者从颍东区法院官网查询到该院于2020年7月3日发布的《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关于阜阳市阜和经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竞争选任管理人公告》,并截屏保存如下:

  这份公告初看似乎就是一份正常的选任公告。然而,仔细察看它的公布时间以及报名时间等内容时,就可以看出其中的玄机。公告的标题之下,是页面发布时间:2020-07-03 15:42:55,这与落款处的“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一致,再看公告内容:“四、申报时间:报名期限截至2020年7月6日(周一)17时。”

  经查询日历,2020年7月3日为星期五,7月6日为星期一。也就是说,这份公告要求报名单位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准备及报名工作,而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正是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了申报工作,颍东区法院于2020年7月7日发文指定其担任阜和公司破产管理人。

  针对这次选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专家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这次招聘,是否采取了上述随机方式,债权人并不知情,但从报名时间仅为一个工作日的事实来看,估计也没有其他机构来得及报名。专家解释,从报名时间的要求来看,选任的合法性问题不便判断,但如此“高效”,是否确为“竞争”选任?其合理性确实存疑。而这正是债权人向媒体反映的疑点:在只有一个工作日报名时间的情况下,为何恰好是蓝邦所看到了公告、准备好资料并成功报名?其中是否存在串通的可能?对此,债权人不得而知,但事实就是这么巧合!而如果不是此后管理人一再违法办案,债权人也许并不会联想到此次选任或为“萝卜招聘”。

  管理人联手颍泉法院执行法官违法办案

  蓝邦所担任管理人后,2020年8月14日,债权人代表即向其反映了阜和公司监事袁诗刚涉嫌侵占公司三千余万元巨额资金的事实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后,由于管理人的工作秘而不宣,在近二年时间里,债权人多次依法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但管理人均拒不召开。其间虽召开过一次临时会议,但对债权人最关心的袁诗刚涉嫌侵占一事却未予回应。在拒不履行职责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同时,管理人却在不遗余力违法办案,其中向颍泉区法院索要拍地保证金就是一例。

  阜和公司的诸多民事案件中,有一件在颍泉区法院执行。该院在淘宝网拍卖该公司土地使用权时,曾因颍州区政府向中院执行局发文叫停了拍卖,后经债权人信访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最高院执行局督办后恢复了拍卖,2019年4月第一次拍卖成交,后交易未履行,保证金250万元不予退还。2019年6月第二次拍卖成交,买受人即申请执行人李付强因后续款项未能筹措到位,后确定交易未履行,290万元拍地款未予退还,承办法官扣留该款作为拍卖保证金。

  李付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该540万元应全额支付给自己冲抵债务。经多次向承办人及执行局领导、院领导反映无果后,李付强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信访,经最高院执行局审查,认为其信访请求合法,决定予以督办。然而,督办期间,承办法官王伟不仅没有依法处理,反而应管理人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3日将该款转付给了管理人,并向上级法院回复结案。李付强认为,法院与管理人明知该款不属于破产财产却转给管理人,双方实属知法违法。

  最高院的督办竟然被应付了事,李付强绝望至极,无奈之下向安徽省高院院长、执行局局长致信反映,局长指派法官指导其申请执行异议,颍泉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该540万元不属于阜和公司破产财产,但又未明确支付给管理人是否合法,对李付强的请求也不予支持,李付强不服,向阜阳中院提出复议,2021年9月26日,中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认为颍泉区法院的执行裁定未查明相关事实,裁定撤销该裁定,发回颍泉区法院重新审查。2022年1月29日,颍泉区法院再次出具裁定书,认定该院扣留290万元系错误行为,明确“执行人员在李付强悔拍后从其支付的价款中扣除290万元作为悔拍保证金显属不当,依法应予纠正,该290万元应当返还给李付强。”

  收到该裁定后,管理人不服,向阜阳中院提起复议,经中院审查,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终审裁定,驳回了管理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管理人收到终审裁定后,按要求将款项退还给了颍泉区法院,李付强认为这下法院总该退款了。然而在多次向承办法官王伟催要后,直至11月初才从管理人处得知290万元已支付,至此该款已被该院及管理人非法扣留达三年之久。而对于另外一笔250万元的拍卖保证金,虽然生效裁定已经明确了处理方式,但承办法官王伟一拖再拖,该院至今仍未处理。

  管理人违法办案并公然撒谎,债权人多方反映无实效

  自2020年7月到2022年5月,在近二年的时间里,经债权人多次依法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一直拒绝,对于债权人关心的诸多问题,也拒不回应。无奈之下,债权人请求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会议,后债权人于2022年5月28日召开会议,通过了申请阜和公司重整的决议、更换管理人的决议。

  决议提交法院后,为应对这次会议,管理人与孙乐标决定于6月8日召开债权人会议。他们临时召集债权人会议,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即“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在会上,管理人还公然欺骗债权人,称对于袁诗刚所涉问题,“管理人于是向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报案,该局已经受理,目前正在调查核实当中”,而后经债权人代表向公安机关核实,所谓“已经受理”纯属谎言!

  事实上,在 5月28日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成员刘炳光律师于5月30日向颍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记载:“经核实报警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办案人员告知报警人整理财务资料、审计资金流向后再来我局提出控告。”此次报警,警方仅进行登记而并未受理。8月31日,刘炳光向《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载明的民警邮寄“袁诗刚职务侵占报案材料”,该邮件于9月1日由单位门卫代收。

  2022年10月9日上午,债权人代表到颍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找到了承办警官。经说明来意,该警官经认真回忆,对照《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记起了刘炳光前来报案的情况。对于刘炳光所邮寄的材料,他表示自己并未收到,并且在接待刘炳光之后以及其邮寄材料之后,再未见过刘炳光,也未接到过其来电。对于上述情况,该警官表示,如果颍东法院来人了解上述情况,他可以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由以上事实可见,关于控告袁诗刚一事,管理人既未进行有效报案,也未安排律师联系警方跟进,警方根本没有受理。然而管理人竟然在债权人会议上公然撒谎,称该局已经受理来欺骗债权人。在这次会议上,孙乐标禁止债权人发言,更是激起了债权人的强烈不满。会后,由于债权人代表走访了承办警官,谎言被揭穿,管理人才不得不认真对待袁诗刚一事,据管理人称,现已通过颍东区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件。

  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召开会议通过的决议孙乐标不予认可,反而与管理人违法召集债权人会议,任由管理人公然撒谎欺骗债权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开脱。会后,愤怒的债权人联名向颍东区法院领导班子寄发《关于阜和公司破产管理人胡作非为的反映情况》,然而却如石沉大海没有回音。无奈之下,债权人后向阜阳市委信访局信访,该局将信访转至颍东区法院后,该院分管副院长联系了债权人代表,开始处理此事,此时孙乐标已经退休。在分管副院长过问下,管理人通知于11月4日召开债权人会议。

  然而在11月4日的债权人线上会议上,管理人不仅没有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反而继续为自己的违法与错误行为狡辩。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核查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根据该条规定,核查债权应当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而非由管理人私下擅自认可。然而在6月8日和11月4日的债权人会议上,孙乐标和管理人都不准债权人发言,那么是否认可就由管理人说了算?

  除违法擅自认可2500余万元巨额债权外,管理人又在11月4日的债权人会议上公然撒谎欺骗债权人,声称:“某债权人的债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前管理人已审查确认。”事实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前管理人根本没有确认该笔债权,而是将其列入“初步不确认债权部分”,对此有第一次会议的会议资料为证。

  这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还剥夺了债权人的发言权、监督权、表决权,使会议成为管理人自我表扬的会议。在提问环节不准债权人视频连线,仅有几分钟的时间允许文字发言,债权人提出更换管理人的要求后,管理人又设置全员禁言,连文字都不能发送!愤怒的债权人在会后签署更换管理人的决议提交法院,坚决请求法院更换管理人,但法院并未支持,分管副院长表示:到疫情结束后,债权人再申请开会,到时由法院主持会议进行表决。2023年1月11日,债权人依法向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但管理人又未按提议要求通知开会!

  对于管理人违法办案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债权人联名向阜阳中院反映后,也是如石沉大海。鉴于管理人违法办案的事实,债权人于2022年7月联名向阜阳中院领导班子及司法技术处领导寄发《关于安徽蓝邦律师事务违法办案请求中院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情况反映》,但中院却毫无回音,无奈之下,债权人代表于10月份向阜阳市委信访局信访,该局及时将信访件转至中院办理,但等待了两个多月后,仍然是杳无音讯。2023年1月12日,信访人到中院信访窗口查询,工作人员称涉及阜和公司的信访都转交颍东法院处理。但对于信访人关于信访事项即将蓝邦律师事务所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是中院的职权,为何要转给颍东区法院处理的疑问,该工作人员保持沉默!

  由于阜阳中院无视蓝邦律师事务所违法办案的事实,对债权人的两次信访均置若罔闻不予处理,无奈之下信访人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云鹏、阜阳市政法委书记李军寄发信访材料,请求督促阜阳中院依法公正处理。信访人表示:如果高院和市政法委也不能督促中院依法处理,他将继续向最高院及安徽省委、省政法委反映,看一看阜阳到底还有没有法律、有没有公平正义!

  由于该案涉及法律专业问题,记者联系了债权人李付强的代理人丁律师并提出采访要求,但被其婉拒。丁律师说,此案正在法院审理中,自己不便发表意见,相信颍东法院后续会依法公正处理。对于债权人反映的管理人违法办案问题,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专家称,如果债权人所述情况属实,管理人确实存在违法办案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除了通过债权人会议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外,法院也可依职权决定更换管理人,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善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即“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四)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据记者了解,一般情况下,法院发布破产管理人选任公告,会给出大约一周或更长的报名时间,以便符合条件的报名单位看到公告并准备材料后报名。而本案中,孙乐标只给一个工作日的时间,确实存疑。蓝邦所担任管理人后,本应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但其在近二年时间里拒不开会,又联手承办法官违法办案、公然撒谎,如此行为在全国都非常罕见,当地法院对其违法行为态度暧昧,或是一个重要原因。求助媒体,是债权人走投无路之下的无奈之举,他们的合法诉求能否实现?当地法院能否依法公正处理?债权人能否在本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
来源:http://shidian.jianghuailaw.com/2023/20230130/6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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